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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讨债被驳 “债权人”贴标语索债被诉赔

发布时间:2024-08-30 17:16:54人气:

  向他人讨债被法院驳回后,仍到处张贴标语和拉条幅向对方索要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致使他人名誉受到不利影响,对此,受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15年2月9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郑峰停止针对原告李名达打条幅、粘贴小标语的侵权行为;被告郑峰赔偿原告李名达财产损失20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李名达系大庆市一装修公司的总经理,被告郑峰是其手下一名员工,专门负责该公司的材料购买,但因吃回扣行为被公司领导层发现,最终经研究决定将其解聘。被公司解聘后,被告人郑峰事后认为公司还欠其垫付的装修材料款,于是多次纠缠公司。当时经理李名达认为公司并不欠其任何款项,但为息事宁人,其还是给了被告郑峰10000元作为补偿。然而这并未满足其的要求,得钱后又索要5万元损失费,结果遭到原告李名达拒绝,并劝其到法院起诉。结果起诉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被告郑峰败诉后,仍然不服气。为报复,其通过多种方式打听到原告李名达的住处,并到其家附近到处张贴带有 “X门牌号李名达拖欠我装修材料款3年不还,太丢人!”等内容的标语。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李名达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及名誉,为此于2014年10月25日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在其家墙外及整栋楼的住户门口张贴有损自己名誉的标语及条幅。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此行为确系被告郑峰所为,但因为双方有债务纠纷,故派出所人员当时只是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并未制止住被告继续到原告家附近张贴和拉条幅的行为。无奈,原告多次雇人清理这些标语,并因协商无果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峰停止侵权,并赔偿清理小标语费用8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3万元。

  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郑峰张贴的标语、报案记录以及自己聘请工人清理标语的费用票据8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郑峰辩称自己为原告垫付装修材料款5万元,原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未能给付,这才采用张贴标语的形式来维权,是无奈之举。行为虽然欠妥,但反映的都是客观事实,且没有侮辱性语言,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也未给其造成严重后果,故不同意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双方产生债务纠纷,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对原告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郑峰应停止打条幅、粘贴标语的过激行为。原告提交的某建筑公司开具的金额为8000元清理标语收款收据,因证据形式要件不完备,且建筑公司不能作为清理标语的收费主体,故该项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告多次雇佣人员清理确需支付一定费用,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原告需支付清理费用2000元,此款应当由被告赔偿。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对其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因此,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确认精神抚慰金为2000元为宜。据此,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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